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98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唐琼,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2栋2单元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借款本金2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90480元,案件受理费17440元,保全费500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3772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套房屋。但上述房屋中,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正在被他案处置,其余房屋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