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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辖终97号

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后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金后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后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思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金后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后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14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后盾公司上诉称,本案加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地为合同实际履行地及主要义务的履行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处明显错误。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加工定作所在地邢台县,被告住所地也在邢台县,因此本案应由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航天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加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信阳市××桥区,根据合同约定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查,航天公司起诉称,原告与金后盾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金后盾公司加工制造沐浴方舱。由于金后盾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合格的产品,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履行军方的订货合同,需支付巨额的违约金,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赔偿损失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二份书面加工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解决争议的方法为:当事人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桥区辖区,根据当事人书面达成的管辖协议,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信阳市××桥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