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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056号

孔祥敏、淄博锦士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敏,淄博锦士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孔祥敏,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淄博锦士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前石臼村。

法定代表人:颜士利,该公司经理。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特1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淄博锦士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橡胶生产机器设备一宗(详见附后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其间,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置、变卖、隐匿、故意损坏或改变被查封财产的现状,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查封财产清单一份。

审 判 员  王连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