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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8151号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某甲,上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151号

原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某乙。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某某。

被告:上某丙,住所地上某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上某甲与被告上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潘 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鑫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