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948号
原告:甘某某,女,1986年6月30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浔中镇。
被告:曾某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浔中镇。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甘某某以欲与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甘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庆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