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2948号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948号

原告:甘某某,女,1986年6月30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浔中镇。

被告:曾某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浔中镇。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甘某某以欲与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甘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庆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