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791-3、792-3、793-3、79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55号融科天城21号、22号、2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健,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1号(原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秦洪元。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法定代表人吴再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冶市灵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被执行人吴再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大冶市灵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6年1月分别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51、00852、00853、008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29号、第00330号、第00331号、第003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焦炭。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由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监管并存放于湖北省大冶市陈贵大道的大冶市富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焦炭。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风二○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