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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391号之一

李超锋、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超锋,李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超锋,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锋与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李冬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