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超锋,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锋与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李冬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