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3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司马莉,职务行长。被告李军。被告谢筱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告李军、谢筱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黄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