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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恢53号

谭辉与张广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辉,张广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谭辉。

被执行人:张广坤。本院在执行谭辉与张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纯   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