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谭辉。
被执行人:张广坤。本院在执行谭辉与张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纯 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