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32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北街交汇处西北角,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马金亮,行长。
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郝艳平,总经理。
被告: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桂阳,总经理。
被告: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双月湖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杨晋海,总经理。
被告: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政府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云梓,总经理。
被告:薛永文,个体经营。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诉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薛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