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494号
原告:柳云付,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宝,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李雪芸。
原告柳云付与被告奉节县高码门矿产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柳云付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云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云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云付负担。
审 判 长 敖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美淼
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