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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93号

薛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韩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薛某韩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牧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7日权利人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薛某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