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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597号

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与刘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597号

原告: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宣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宇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吕海棠,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霞,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联系地址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40。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刘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粤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