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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94号

许兰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许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94号

申请人:许兰英。

委托代理人:路桂兰。申请人许兰英申请宣告路洪江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兰英称,申请人许兰英与被申请人路洪江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智力残疾,一直与父母生活,未婚,无子女。2004年12月29日走失后,家中多地寻找,并向越秀路派出所报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一年。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路洪江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路洪江,系申请人许兰英之子。路洪江于2004年12月29日走失,同日其家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越秀路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许兰英申请宣告路洪江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路洪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路洪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经本院公告查找,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路洪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路洪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姜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