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410号
原告:沈旭。
被告:史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旭与被告史华清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旭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华清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旭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