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9107号

秦立干与李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立干,李雪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07号

原告:秦立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良。

原告秦立干与被告李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秦立干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立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秦立干负担。

审判员 易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忆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