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07号
原告:秦立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良。
原告秦立干与被告李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秦立干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立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秦立干负担。
审判员 易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忆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