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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979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南平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郭全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郭全胜,林秀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郭全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全胜,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秀华,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郭全胜、林秀华、福建省南平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8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