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0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803727457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218号。代表人:张祯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成,该行员工。
被告:卢禄华。
被告:郭桂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卢禄华、郭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