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125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单宝海,淮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正佳。被告吕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朱正佳、吕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王军负担。
审判员 张锦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