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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449号

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昌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昌辉,武汉精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449号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蔡王村鸿发大市场B9701号。法定代表人卢先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肖昌辉,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武汉精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锦华华庭1号楼1单元9楼1号。法定代表人何懿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昌辉、第三人武汉精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尚景瑞府5、6、11号楼的钢管83307.2米、扣件35160套、工字钢1200米、预托7798根,并提供刘建永(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下新集村长峰港人和天地怡和园A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名流·人和天地怡和园*区*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黄陂国用(20**)第***号】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刘建永亦书面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尚景瑞府5、6、11号楼的钢管83307.2米、扣件35160套、工字钢1200米、预托7798根。

二、查封刘建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名流·人和天地怡和园*区*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黄陂国用(20**)第***号】。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海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