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449号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蔡王村鸿发大市场B9701号。法定代表人卢先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肖昌辉,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武汉精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锦华华庭1号楼1单元9楼1号。法定代表人何懿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昌辉、第三人武汉精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尚景瑞府5、6、11号楼的钢管83307.2米、扣件35160套、工字钢1200米、预托7798根,并提供刘建永(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下新集村长峰港人和天地怡和园A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名流·人和天地怡和园*区*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黄陂国用(20**)第***号】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刘建永亦书面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尚景瑞府5、6、11号楼的钢管83307.2米、扣件35160套、工字钢1200米、预托7798根。
二、查封刘建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名流·人和天地怡和园*区*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黄陂国用(20**)第***号】。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盛世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海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