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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275号之一

刘衍忠与吕茂良、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衍忠。被执行人吕茂良。被执行人唐爱华。刘衍忠申请执行吕茂良、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132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2016)川1323民保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茂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原广安县广福镇加油站边)的房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茂良、唐爱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吕茂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原广安县广福镇加油站边)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