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特124号
申请人:贵阳华诺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星空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南明区银花巷5号1幢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肖,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83354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蓓。申请人华诺星空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诺星空公司称,1、张蓓于2015年8月23日到华诺星空公司工作,按照双方的约定华诺星空公司根据张蓓实际考勤工作记录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2月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搬迁,公司停止经营,3月初才恢复经营,张蓓在2月份未上班,因此其要求支付2月份的工资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华诺星空公司支付张蓓2月份的工资属认定事实错误;2、张蓓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华诺星空公司无须向张蓓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华诺星空公司支付张蓓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张蓓称,1、2016年2月华诺星空公司尚未搬迁,张蓓仍然上班的,在仲裁审理中张蓓提交了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华诺星空公司应发放张蓓2月份的工资;2、由于华诺星空公司不与张蓓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张蓓缴纳社会保险,张蓓才提出辞职的,因此,华诺星空公司应向张蓓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正确,应予以维持。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0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6)第252-1号”裁决: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华诺星空公司为张蓓补缴2015年7月23日(入职时间)至2016年2月的养老保险,由张蓓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华诺星空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诺星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张蓓2016年2月工资¥27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诺星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张蓓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法院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中,只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及有限的实体审查,劳动仲裁委采信张蓓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认定张蓓2016年2月向华诺星空公司提供劳动,华诺星空公司拖欠张蓓2016年2月的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华诺星空公司的该申请撤销理由不属于可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华诺星空公司未与张蓓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蓓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华诺星空公司支付张蓓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华诺星空公司关于仲裁裁决其支付张蓓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的申请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诺星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贵阳华诺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阳华诺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 松
审判员 吴 霞
审判员 邱兴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