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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刑初243号

张雪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雪松,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张雪松醉酒驾驶冀B×××××号轿车,沿公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12小区路段时,因操作失误驶入逆向,与由东向西任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经酒精检测,张雪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2mg/100ml。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2678号民事调节书,被告人张雪松已赔偿任某各项损失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丽莉、甘凤石、任士柱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酒鉴字2016第0725、0726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物证鉴定室(唐润)公(物证)鉴(车痕)字〔2016〕139号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6-9-3〕第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及事故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雪松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松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雪松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雪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智娟

审 判 员  董运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继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