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4执980号

2016-980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呈贡月华建材租赁站,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周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呈贡月华建材租赁站。地址:呈贡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昆明云峰机械厂内。经营者徐延荣。组织机构代码:L7062683-3。被执行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金晨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国柱,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565711-2。被执行人周之勇,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水渡滩村碑湾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003831984********。申请执行人呈贡月华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周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周之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呈贡月华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全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1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