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026号
原告:刘美玲,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志远。
被告:刘连华。上列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美玲与被告戚志远、刘连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玲于2016年9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戚志远、刘连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美玲撤回对戚志远、刘连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美玲撤回对戚志远、刘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刘美玲负担。
审判员 常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洪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键入文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