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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920号

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20号

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焕球,总经理。

被告:李曙,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俊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子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