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1月8日,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7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李某伙同余某(已判刑)从外地购买两台“捕鱼游戏机”后,在信阳市××桥区滨湖小区××一家以赌博为目的的游戏机,上述两台“捕鱼游戏机”能供18人单独操作。2015年6月28日下午14时许,张某、丁某在该游戏厅内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余某的供述,证人岳某、张某、丁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图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无犯罪前科证明,本院(2016)豫15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万汶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