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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187号

俞洪亮与沈加德、詹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洪亮,沈加德,詹春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187号

原告:俞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航、王晓亮(实习)。

被告:沈加德。

被告:詹春爱。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俞洪亮与被告沈加德、詹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俞洪亮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露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英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