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187号
原告:俞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航、王晓亮(实习)。
被告:沈加德。
被告:詹春爱。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俞洪亮与被告沈加德、詹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俞洪亮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露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英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