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217号
申请人:施伯辉,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
申请人:龚健,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吴锦华,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龚云飞,男,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奚洪珍,女,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施伯辉与被申请人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伯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施伯辉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他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陆涯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