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6217号

施伯辉与龚健、吴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伯辉,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217号

申请人:施伯辉,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

申请人:龚健,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吴锦华,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龚云飞,男,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奚洪珍,女,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施伯辉与被申请人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伯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施伯辉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健、吴锦华、龚云飞、奚洪珍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他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陆涯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