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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字第3412号

常国霞、高伟亚等与陈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国霞,高伟亚,高伟新,陈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常国霞,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高伟亚,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高伟新,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陈豹,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常国霞、高伟亚、高伟新、诉被告陈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国霞、高伟亚、高伟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常国霞、高伟亚、高伟新负担。

审 判 长  于红凤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