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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6158号

王志华、XX等与牟锡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牟锡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158号

原告:王志华。

原告:XX。

原告:胡萍。

原告:林清法。

被告:牟锡建。

原告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与被告牟锡建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蔡函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