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158号
原告:王志华。
原告:XX。
原告:胡萍。
原告:林清法。
被告:牟锡建。
原告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与被告牟锡建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王志华、XX、胡萍、林清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小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蔡函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