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宏斌,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秀玲,女,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
上诉人武宏斌因与被上诉人段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武宏斌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宏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晗庆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
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