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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257号

发杨红超与杨道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发杨红超,杨道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发杨红超,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道全,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杨红超申请杨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23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红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23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