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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195号

艾永贵与朱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永贵,朱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艾永贵,男,生于1964年4月5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塔水镇联盟村。

被执行人:朱贵荣,男,生于1957年6月15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联盟村。本院在执行艾永贵申请执行朱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贵荣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