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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475号之一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林洪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林洪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75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洪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洪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