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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民初479号

荣刚与王和平、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刚,王和平,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479号

原告:荣刚,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王和平,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23X。

被告:王伟,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刚与被告王和平、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刚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伟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5.05万元,信用社账号为:62×××45。原告荣刚以其在广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5.05万元作为担保,卡号为62×××41,担保金额以5.05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荣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伟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5.05万元;

二、冻结担保人荣刚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5.05万元,担保金额以5.0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廖龙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