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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4754号

杨海斌与张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海斌,张明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754号

原告:杨海斌,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学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雪,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原告杨海斌与被告张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杨海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杨海斌负担。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