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754号
原告:杨海斌,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学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雪,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原告杨海斌与被告张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杨海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杨海斌负担。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