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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750号

洪福强与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福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洪福强,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福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福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川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执字第7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川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洪福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四川省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锡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