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6执559号

559号杨秀顺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626执559号杨秀顺:你与吴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顺军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将所承租的申请执行人吴顺军,位于保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旁XX康住宅楼一楼的两间门面房,腾空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顺军。(2)向申请执行人吴顺军支付超期占用该门面房的双倍租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该房屋交付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