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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226号

曹慧群与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俊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俊,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慧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燕子矶镇晓庄村381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曹慧群,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俊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慧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黄俊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1民终5383号民事裁定,裁定按照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黄俊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俊于2016年9月1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俊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鸣

审 判 员  邹小戈

代理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赵 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