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燕子矶镇晓庄村381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曹慧群,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俊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纵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慧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黄俊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1民终5383号民事裁定,裁定按照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黄俊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俊于2016年9月1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俊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鸣
审 判 员 邹小戈
代理
审判员 李光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赵 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