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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97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章海云、杨蕾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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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9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负责人齐恒真,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章海云。被申请人杨蕾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枣阳支行)与被申请人章海云、杨蕾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枣阳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章海云、杨蕾蕾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行枣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章海云、杨蕾蕾在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保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