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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74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74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光,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系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系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鑫頔,系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负责人:田威,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明哲,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