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1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维胜,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2015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127号起诉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维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维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将4颗净重为0.3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毒资。另查明,2016年6月8日19时25分,被告人黄维胜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谢某某和陈某抓获,现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调查,谢文平被监视居住;同日21时许,黄维胜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孙某某抓获,现孙某某已被本院判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维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指认毒资、毒品称重、短信记录照片,立功材料,本院(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0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2016)渝0106刑初889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黄维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维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维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重量共计0.36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维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维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羁押的2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唐 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婧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