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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170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吉玉,张普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吉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普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玉与被执行人张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海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