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982号原告杨立民,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王立才,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齐利,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被告栾久双,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杨立民与被告王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立民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约定所有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民未向法院提交被告王立才、齐利、栾久双的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立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树林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
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