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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982号

杨立民与王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立民,王立才,齐利,栾久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982号原告杨立民,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王立才,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齐利,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被告栾久双,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杨立民与被告王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立民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约定所有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民未向法院提交被告王立才、齐利、栾久双的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立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树林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

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