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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1486号

泰���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孝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孝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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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薛立金。���托代理人金玉斌。被执行人梁孝家。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岱费征字[2015]第12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梁孝家、张延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1日在泰安市违法生育二胎男孩,2015年11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孝家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6192元。在法定期限内梁孝家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交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岱费征字[2015]第12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岱费征字[2015]第12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娟

审判员 王洪海

审判员 王西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