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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9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张小兵、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张小兵,郭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96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责人齐恒真,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小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郭玲,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枣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小兵、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枣阳支行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小兵、郭玲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行枣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小兵、郭玲在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保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