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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财保121号

吕某某与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财保121号

申请人:吕某某,女,汉族。

被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吕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嘉峪关市人民商城二楼2094号商业门面房的应退押金12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嘉峪关市人民商城二楼2094号商业门面房的应退押金12000元,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