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执3093号

潘菊英与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菊英,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093号

申请执行人:潘菊英,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

法定代表人:靳明俊。申请人潘菊英与被申请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台州市黄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台黄劳人仲案字【2015】第442-4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菊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4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优先偿付工资款,本案分得工资款人民币3569元。因被执行人浙江哈乐依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菊英为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菊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0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