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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024号

朱建新与天津金天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建新,天津金天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新,汉,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金天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朱秀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新与被执行人天津金天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